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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睿斐与陈永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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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睿斐,女,2002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永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陈睿斐与被执行人陈永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雁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永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睿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长安银行、西安银行、陕西信合等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开立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建在民生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遂于2013年10月31日从该支行依法扣划了其全部存款51148.59元。同时,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建名下并无房产登记。本院亦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车辆。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建在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黄渠头村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分配,本院遂于2013年12月12日分别向黄渠头村村委会和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陈永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进行了预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现在的实际居住地以及联系方式,本院通过走访调查亦无法与被执行人陈永建取得联系。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陈睿斐的法定代理人杜利花进行了书面告知,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20653.7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7938.59元,未受偿172715.11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251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审判员: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书记员:杨沛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