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宏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平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郄佳文,系该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进,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2)阜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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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宏力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平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郄佳文,系该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进,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郄佳柱,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2)阜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国审判员:李国田审判员:王红梅
书记员:田晓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