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宁禄,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码:×××4812。被执行人王燕,女,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身份证号码:×××1968。
王宁禄与王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燕偿还167200元及利息(以16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3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7.50元、保全费2020元。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一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王宁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国土,除已诉讼保全的查封车辆及预售登记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目前未发现查封车辆的下落。
本院认为,已诉讼保全的查封车辆及预售登记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保全财产能够处置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阳法执字第5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保全财产处置的条件成就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黄志锋代理审判员:肖沛泽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