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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宁禄与王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阳法执字第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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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宁禄,男,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彬县。身份证号码:×××4812。被执行人王燕,女,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身份证号码:×××1968。

王宁禄与王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1)惠阳法民一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燕偿还167200元及利息(以1672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1年3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7.50元、保全费2020元。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民一终6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决。王宁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国土,除已诉讼保全的查封车辆及预售登记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目前未发现查封车辆的下落。

本院认为,已诉讼保全的查封车辆及预售登记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保全财产能够处置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惠阳法执字第5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保全财产处置的条件成就时,本案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醒非审判员:黄志锋代理审判员:肖沛泽

书记员:王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