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胜利。被执行人:王新会。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新会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锋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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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肖胜利。被执行人:王新会。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新会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锋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