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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胜利与王新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茌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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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胜利。被执行人:王新会。

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新会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东审判员:张公锋代审判员:马伟

书记员: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