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龙与谈景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7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谈景豫。

陈龙诉谈景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景豫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龙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谈景豫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谈景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