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龙。被执行人谈景豫。
陈龙诉谈景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谈景豫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龙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谈景豫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谈景豫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天增
书记员:张林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