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大明。被执行人刘新强。
黄大明诉刘新强、周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新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大明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强银行存款1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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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大明。被执行人刘新强。
黄大明诉刘新强、周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新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大明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强银行存款1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范青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