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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大明与刘新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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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大明。被执行人刘新强。

黄大明诉刘新强、周昌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新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大明于2013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新强银行存款123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千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