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70年5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高亮,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庞杰,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高强、高亮与庞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确认庞杰返还高亮、高强61278.39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庞杰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庞杰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庞杰在履行30000元后,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庞杰暂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3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高卫东代理审判员:孙文政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