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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爱莲与王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9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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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刘爱莲。被申请执行人王娟。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娟在指定期限内未给付不当得利款500000元的义务,刘爱莲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扣划了王娟在银行的该项存款。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