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爱莲。被申请执行人王娟。
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娟在指定期限内未给付不当得利款500000元的义务,刘爱莲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扣划了王娟在银行的该项存款。申请执行人刘爱莲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长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宋保民
书记员:马志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