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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三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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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六合区雄州东路**。法定代表人余胜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三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高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会民,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况,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1)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