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六合区雄州东路**。法定代表人余胜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建玖,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河南三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起重工业园区高店村法定代表人杨会民,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京蓝深制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力起重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况,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1)长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