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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彦燕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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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彦燕。被执行人张勇。

申请执行人吴彦燕与被执行人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勇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书波审判员:蒋涛代理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