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彦燕。被执行人张勇。
申请执行人吴彦燕与被执行人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勇银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书波审判员:蒋涛代理审判员:陶志胜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