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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某某与黄某某、曾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邛崃执字第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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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远刚。被执行人黄明军。被执行人曾洪娟。委托代理人陈四虎,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谢远刚与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邛崃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远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退还工程款81800元,负担诉讼费、保全费1920元共计837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曾洪娟在中国建设银行邛崃市支行的存款58550元。现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外出务工,其本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远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谢远刚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谢远刚尚未受偿的债权25170元本院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黄明军、曾洪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谢远刚凭该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邛崃执字第6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武

书记员:寇元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