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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胡朝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法执字第4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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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力成,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胡朝阳,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刘运华,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朝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朝阳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力学执行员黄建军

书记员: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