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胡力成,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胡朝阳,女,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刘运华,男,1973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三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朝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胡朝阳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力学执行员黄建军
书记员: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