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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学军申请执行王满良、贾双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06)西法执字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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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学军,男,196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满良,男,1962年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贾双立,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西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按照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款项的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贾双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贾双立的存款12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力学执行员黄建军

书记员: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