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初。被执行人刘x停。
申请执行人刘x初与被执行人刘x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x初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x停的存款5700元;2013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x初领取执行标的款5650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冯朝松审判员:郑祖彬
书记员:周季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