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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定初与被执行人贾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博执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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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定初。被执行人贾乐成。

申请执行人刘定初与被执行人贾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8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定初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3年4月1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贾乐成的存款5800元;2013年4月9日,申请执行人刘定初领取了执行标的款5750元后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并同意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278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庆兰审判员:冯朝松审判员:郑祖彬

书记员:周季生

引用法律

《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