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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唐乾伦不当得利纠纷罚款决定书

(2013)富法执字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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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罚款人唐乾伦(又名唐吉华),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本院在执行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乾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乾伦拒不履行富顺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罚款人唐乾伦罚款57523.00元人民币。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