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5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付坤,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生,住西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西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付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0年4月24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付坤的妻子张桂珍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付坤之妻张桂珍的存款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力学执行员黄建军
书记员: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