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译方。被执行人张仕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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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译方。被执行人张仕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军
书记员:邵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