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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高玉江与邵吉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磐执委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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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高玉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邵吉成,男,汉族,工人。

申请执行人高玉江与被执行人邵吉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桦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玉江于2011年6月7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2012)吉中执指字第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桦甸市人民法院(2010)桦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