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启凌被执行人:谢细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谢细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细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城市支行62****6账户下的存款5166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述东
书记员:蒋光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