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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广杰申请执行袁香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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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广杰,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袁香花,女,197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西平县。

本院在执行肖广杰与袁香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香花有精神障碍,没有金钱给付能力,申请人书面提出撤销申请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建军执行员杨满圈执行员范立学

书记员:徐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