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庞令久,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乔明华,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住南召县四棵树乡瓦渣岭村上韩组**。委托代理人张荣会,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乔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乔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乔明华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南召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广勇执行员:宋长玺执行员:王峰
书记员::李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