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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忠英与顾继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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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忠英。被执行人顾继红。

赵忠英诉顾继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顾继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顾继红于本裁定生效后3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