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忠英。被执行人顾继红。
赵忠英诉顾继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继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顾继红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顾继红于本裁定生效后3三日内履行法律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胡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