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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董风霞与史雪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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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风霞。被执行人史雪莲。

董风霞诉史雪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董风霞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史雪莲名下银行存款2069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凯

书记员:李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