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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逯德刚与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山执字第00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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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逯德刚被执行人谢保龙

本院在执行逯德刚申请执行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