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逯德刚被执行人谢保龙
本院在执行逯德刚申请执行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逯德刚被执行人谢保龙
本院在执行逯德刚申请执行谢保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保龙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2)山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彦胜审判员:朱永杰审判员:王洪亮
书记员:苏志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