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2011)黄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陕西万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不当得利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执行。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65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限期履行执行款43000元,承担执行费545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履行了执行款43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545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万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0日领取执行款4300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1)黄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永明审判员:寇晓荣审判员:张梅英
书记员:马晓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