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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丽、海霞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盘法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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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丽,女,蒙古族,1961年9月4日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委托代理人:杨文钧,男,汉族,1950年9月29日生,系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马骏,男,蒙古族,1963年3月23日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海霞,女,汉族,1978年3月22日生,住昆明市西山区。委托代理人:黄柏森、罗艳阳,二人均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2)盘法民三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海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马丽支付449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42.00元。因被执行人王辉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李璐伽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海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马丽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3)盘法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辉

书记员:龚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