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继孔,男,194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杨俊友,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被执行人:梁俊英,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开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杨俊友、梁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俊友、梁俊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俊友、梁俊英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俊友名下的坐落在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朱庄子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唐开农宅越字X号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部纪伟
书记员:李兴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