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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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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被执行人曹占孝。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占孝支付损失费1784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0元,并退还钢管1673米。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占孝1965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占孝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