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被执行人曹占孝。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占孝支付损失费1784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10元,并退还钢管1673米。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占孝19650元存款,扣留、提取同等数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占孝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米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