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诉被执行人江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某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缴纳本案执行费1850元,合计131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某某名下在银行账户内价值人民币131850元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余长勇
书记员:陈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