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杨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款项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66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银行存款5238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堂林
书记员:何政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