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迎春,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环宇小区********。
永诚公司申请执行贺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诚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迎春应履行案款30173元,诉讼费8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0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迎春已履行30603元全部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