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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陶雅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迎春不当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蒲法执字第0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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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永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陶雅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贺迎春,女,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环宇小区********。

永诚公司申请执行贺迎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永诚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迎春应履行案款30173元,诉讼费80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03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贺迎春已履行30603元全部案款,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1)蒲民初字第01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梁建民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李民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