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正华,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实践。被执行人:李文,学生。委托代理人:张桂侠(系被告之母),女,无业。申请人赵正华以被执行人李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5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5万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7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