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炳莲,女。申请执行人林海杰,男。法定代理人张某莲。申请执行人林紫滢,女。被执行人林声勇,男。被执行人张华梅,女。被执行人黄清,女。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炳莲、林海杰、林紫滢与被执行人林声勇、张华梅、黄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2)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1月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但担保人谢某在诉前为本案提供担保的粤KUXX**号小车一辆的担保责任已结束,依法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担保人谢某用作本案担保的粤KUXX**号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昭光
审判员:黄斌审判员:潘洪辉
书记员:吴才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