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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与毕克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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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负责人王秀艳,社主任。被执行人毕克生,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与被执行人毕克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磐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福安街新建村瓦房社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