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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州诚联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友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相执字第06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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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州诚联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法定代表人盖兆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友稳。

苏州诚联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友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1)相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张友稳应返还苏州诚联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人民币6490元。因张友稳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诚联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6490元。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张友稳是安徽省舒城县人,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友稳在苏州的确切住所。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友稳银行存款27000元,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友稳名下苏E汽车一辆(2013年4月16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信息。后被执行人张友稳到庭反映因其不服本案判决,正申请再审。

对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查询回执等证明,经本院质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正申请再审,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正申请再审,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本案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相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葛峰执行员陈唯华执行员钱海金

书记员:宁春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