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翠萍,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原中国农业银行阜阳市颍信大楼分理处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现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柳友伦,男,194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巢湖市政协退休公务员,户籍地巢湖市,原住安徽省合肥市,现在安徽潜山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孙翠萍与柳友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翠萍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蜀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明琦审判员:张齐碧代理审判员:贾欣
书记员:张雪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