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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韦绍文与被执行人姚四钦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那执字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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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文书

韦绍文,男,1972年8月13日生,现住那坡县百都乡坡酬村那坡屯**。姚四钦,男,1978年9月29日生,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韦绍文与被执行人姚四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姚四钦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姚四钦已经案《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2013)那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那执字第30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隆兵执行员农肯超

人民陪审员:黄华边

书记员:黄汉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