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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新执一字第003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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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占孝,男,汉族。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占孝支付损失费1784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元,并退还钢管1673米。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曹占孝在本院监督下,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