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法定代表人:刘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曹占孝,男,汉族。
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占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占孝支付损失费17842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0元,并退还钢管1673米。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曹占孝在本院监督下,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