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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霍新娃与薛卫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韩执字第00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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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霍新娃,男,生于1953年11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薛卫民,男,生于1967年5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

上列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元月16日作出(2013)韩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新娃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卫民返还承包款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薛卫民已履行完毕(2013)韩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3)韩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徐涛执行员车小江执行员王锁祥

书记员:薛小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