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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周春明与被执行人陈世红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溧执字第9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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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春明,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务工。被执行人陈世红,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春明与被执行人陈世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世红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春明于2015年4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世红暂无有效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春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溧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周春明发现被执行人陈世红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巧美执行员芮敏执行员李刚

书记员:史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