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国兵,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1月2日,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洄水镇,农民。被申请人叶明强,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2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双龙镇,农民。委托代理人伍天忠,陕西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国兵与被执行人叶明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0日前履行给付申请人垫付费用24614元及诉讼费4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26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部分执行款,本案执行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黄福建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