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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玲玲、王洁申请执行王宜川、王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第00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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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曹玲玲,女,1970年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洁,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宜川(又名王泥川),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艳,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玲玲、王洁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40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宜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宜川已自觉交纳案件款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临民初字第00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张华审判员:李万明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