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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许某秀与伍某华、伍某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石执字第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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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许某秀。被执行人伍某华。被执行人伍某华。案外人吴某美。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伍某华、伍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11日之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伍某华、伍某华至今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伍某华有一台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湘D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伍某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湘D1****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董晓军执行员杨国志执行员周建国

书记员:厉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