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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英、张在法等与张建青、张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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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申请执行人张在法。申请执行人刘桂芳。被执行人张建青。被执行人张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张在法、刘桂芳与被执行人张建青、张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宝忠执行员李师茂执行员张进

书记员:蔡晶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