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齐联劳务服务队,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齐联村。法定代表人孙诗黄,该服务队队长。被执行人李小贺。
本院在执行(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齐联劳务服务队与被执行人李小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小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齐联劳务服务队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4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世亮审判员:蔡胜利审判员:刘远江
书记员:叶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