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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颜贤德与被执行人符金山、刘美凤、富勤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宁江执字第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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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颜贤德,男,1966年8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符金山,男,1952年10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美凤,女,1958年7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富勤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勤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74182-8),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滨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美萍,富勤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颜贤德与被执行人符金山、刘美凤、富勤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符金山、刘美凤偿还申请执行人颜贤德借款269000元,被执行人富勤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符金山、刘美凤偿还申请执行人颜贤德借款1831000元。案件受理费28600元,由符金山、刘美凤负担21400元,富勤公司负担7200元。因符金山、刘美凤、富勤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颜紧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符金山、刘美凤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符金山在本案诉讼中有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竹山路雍景园6幢303室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富勤公司江宁滨江开发区的土地证号为2007151**的土地已被查封,暂难以处理。本院经向银行、车辆、工商部门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三被执行人暂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江宁江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陆红霞执行员汪印执行员张才冰

见习书记员:李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