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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李胜强诉桑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高民一初字第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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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胜强,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桑朝辉,男,1967年5月10曰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支公

司。负责人陈延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强诉被告桑朝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县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强于2012年11月20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交。原告已预交5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0元。

审判员:吕铁臂

书记员:张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