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娜,女,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代理人任淑芹,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吴永峰,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高陵县姬家管委会。
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娜的委托代理人任淑芹以被执行人吴永峰私下给付为由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00282号离婚后共同财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王其利执行员罗娟
书记员:张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