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桑瑞平,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鹿苑镇,居民。被执行人樊大庆,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鹿苑镇,干部。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樊大庆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桑瑞平人民币3500元,剩余款项由樊大庆在2014年3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桑瑞平。现双方当事人已交领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高执字第00421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建民执行员罗娟执行员王其利
书记员:逄振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